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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
按《公约》规定,在交易磋商中,一方的发盘为另一方所接受,合同即告成立。签订书面合同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法律步骤。
我国在参加《公约》时,对合同的形式作了保留,规定国际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,方为有效。因而,以下两种情况,达成交易后,签订书面合同为必要的法律步骤:
经口头磋商达成的交易,必须签署一份书面合同,合同才能生效。
经函电方式磋商达成的交易,如果其中一方曾声明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准,即使双方已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,在签订书面合同后,合同才能生效。
但是,在国际贸易中,双方当事人经磋商达成交易后,往往另行签订书面合同。这是因为通过签订合同,把往来函电中有所变更的条件,最终归纳于一份规范的合同文本中,并由双方签署。这样的合同,既是一份完整、有效的法律文件,也是一份完整、明确的履约依据。
B.书面合同的形式和内容
在国际贸易中,书面合同的形式和内容,并无统一规定。
从格式的繁简来看,通常把繁式的称为合同(contract),而把简式的称为确认书(Confirmation),但无实质性的区别。此外还有备忘录(Memo)、协议书(Agreement)等名称。
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三个部分:
约首:包括合同名称、编号以及双方当事人名称、地址、电传或传真号码等。
本文:合同条款,即对各项交易条件的具体规定,包括品名品质、数量、包装、价格、运输、支付等六个必要条款以及保险、检验、索赔、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。
约尾:订约日期、地点和双方有权签字人的签署。